手术同意书,是指医患之间约定,由患者授权医师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手术同意书是医患双方未实施手术而达成的协议。然而,通常情况下,协议是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双方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但是,作为签订手术同意书的一方,医疗机构具有主动优势,他们会利用这种优势规定一些强制性的格式条款。
签订手术同意书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也是患者知情权的体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里说的实施手术情况下需要告知患者、并取得患者或其家属书面同意,一般就是与患者或者家属签订手术同意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但是现实中,医疗机构提供的手术同意书往往是一种格式文本,医疗机构可能会在其中预先规定一些对自己有利而对患者不利的条款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严格限制,《民法典》之合同编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为患者实施手术时,医疗机构应当与患者签订手术同意书,患者应当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只有这样手术才能正常进行。但是手术医院免除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于手术同意书中)中含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免责或其他免除自身责任等法律禁止的内容时,那么该格式条款就无效。对于因过错造成的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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