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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院ldquo免

普法小课堂

手术前要家属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可以拒签吗?医院推卸责任的行为吗?如果不签会怎么样,医院就真的不给病人做手术了吗?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因此医疗机构会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范说法是手术同意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因此,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医院才能未经患者或本人签字就动手术。此外,手术同意书并非免责协议,如果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仍然要承担责任。

本周法律问题免费解答

律师,您好!我有一套94方案买的售后公房,购买当时是我们唯一一套住房,当时只能写老人一人的名字。老公、我、孩子(当时未成年),是同住人,都签字盖章了的。我和老公用了公积金加部分现金,房产应该属于4个同住人的。过了几年,老人却悄悄把房子过户给了在外地的孙子,我们都不知道。现在老人过世了,也过了时效,而他给外地孙子的交易过户应该也没有过20年。请问律师,属于我们的房子的那部分还有可能要回来吗?还可以请律师打官司吗?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如您所说,94方案引起的房屋所有权纠纷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您无法通过诉讼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存在错误,则根据《物权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即该房屋在过户给老人孙子之前,该房屋属于老人所有。

在该房屋过户前所有权确定归属老人的前提下,你们无法证明该房屋的过户侵犯了你们的利益,因此,你们现在想要回房子份额的诉求很难实现。

律师你好,我姐姐结婚后户口在原居住地,至今没有迁往姐夫处,俩人无孩子。现在,姐夫因中风,正在进行住院治疗,且一直处于昏迷的状态。姐夫所居住的是公租房,他是户主,户口簿上还有其姐姐等亲属的户口。想请问律师,万一姐夫因病去世,那我姐姐是否还有该房的居住权?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阻赁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居住权。

《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将住房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住房所有人继续有效;承租人调动单位,出租人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承租人需要改变住房用途或将所租住房变更承租人时,必须经出租人的同意并另签租赁合同后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要求变更的新承租人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可允许其变更:

(一)系现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常住户口在本市而无其他住房或属住房困难户的;

(二)系现承租人的随居人口,户口也在一起的亲属,在本市无其他往房的;

(三)现承租人已由所在单位另行解决住房,原租公有住房交由组织按规定安排给住房困难的职工使用的;

(四)为了方便生活而互换住处的公房承租人。

每个城市的规定不一样,建议您向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咨询具体政策,一般来说,作为承租人的配偶和同住人,其居住权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律师您好!我老公于年因病去世,留有存款,我没有密码,老公留有遗嘱,归我继承。但他女儿在国外,联系不上,传票又无法送到国外,我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忙给我指条路。谢谢律师!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因此,如果您需要通过诉讼方式确认遗嘱效力的,可以以您丈夫的女儿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她在国外,但也可以送达的。

严律师团队你们好,我们现在有一套售后公房,里面有我和儿子,还有公婆四个人的户口。现在房产证上是我公婆的名字。今年4月,经协商,二位老人把我儿子的名字加到了房产证上,变成各三分之一共有。后来我小叔和小姑知道了,和老人吵架了,要求把我儿子名字去掉,并且已经起诉到了法院,说我婆婆不是自己签的字,是按手印的,因为工作人员说可以按手印(我婆婆的手不能写字,所以才按的手印),现在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问怎样才能证明婆婆是自愿将我儿子的名字加上的?谢谢。

严嫣律师团队

储亦张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对方,是由您的小叔和小姑来证明您公公婆婆当时不是自愿将房屋过户给您儿子。该房屋登记在您公公婆婆名下,他们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且过户正常情况下都要经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相关手续,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您对您公公婆婆有威胁、欺诈等行为的话,法院会认可您公公婆婆是自愿把房屋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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