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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远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何处理

附件如下

怀远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格管理规定》《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等,从事道路、桥梁、绿化、水利等工程施工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县城管局是本县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城管局负责办理印制、核发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证、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等具体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源头治理工作,监督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措施执行情况,列入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监督范围。

环保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强买强卖、垄断市场等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通行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取缔无牌无照和不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协助城管部门查扣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车辆。

交通公路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垃圾道路运输违法经营及超载等行为。

县自然资源与规划、重点工程监管、市场、发改、应急、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会同县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和临时场地规划,县规划部门负责规划审查、报批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实行特许经营,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与开发,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逐步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八条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单位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设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0日内,向县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总量、计划处置外运量、土方工程计划施工工期、处置场所);

县城管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在申报处置计划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具体收减缓免规定按照《蚌埠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分类别标准》(蚌政〔01〕87号)执行。

第十条建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单位名称、管理要求、清运审批部门、时间及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管理平台;

(三)距施工工地出入口建有不少于50米的缓冲硬化路面及规范的冲洗设备;

(四)建立进出车辆监管制度,驶出工地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应当冲洗干净;

(五)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定点收集、集中转运处置。

第十二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住宅小区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社区服务中心为责任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单位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装修垃圾分类堆放;

(三)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第十四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投放要求:

(一)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不得混同;

(二)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投放到指定堆放场所;

(三)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十五条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报装修垃圾处置计划。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市场准运制度。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格的企业方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依法成立的企业,具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有全封闭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的专用环保车辆10辆以上、挖掘机1台以上、推土机1台以上、清洗车辆1台以上等设备;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需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统一安装GPS或北斗等定位系统,并与怀远县数字化城管中心实现网络对接;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满足车辆停放并有冲洗设备的固定停车场;

(五)具有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规定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运营要求的公司章程、经营方案、相关合同、责任承诺、抗风险维稳措施和健全的财务、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具有健全的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运营、安全、质量、维护、保养、修理、更换等管理制度;

(七)具有满足保洁需要专业保洁队伍;

(八)企业负责人能够按要求参加县城管局召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工作会议,自觉接受日常考核监管工作;

(九)其他。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合同);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有满足车辆停放并有冲洗设备的停车场所;

(六)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以及行驶证;

(二)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及车牌放大字样,安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顶灯;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

(四)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运输企业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运输企业已取得的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已取得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复印件;

(三)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承运合同复印件;

(四)建设工地或施工工地名称、地址、出入口硬化情况、现场保洁人数、运输车辆牌号等事项;

(五)运输车辆行驶路线、具体运输时间、起始地点、倾倒地点等;

(六)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时,申请办理人员应当携带上述申请材料的原件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建筑垃圾运输单车准运证申请表。

县城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单车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单车准运证应当记载已取得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编号、建筑工地或施工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行驶的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运输单车实行一车一证制度。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

没有获得核发单车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单车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时应当做到:

(一)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

(二)车辆车身整洁,车轮不带泥,电动折叠式篷布全覆盖;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准运证,按照要求运输,并倾倒至处置场所;

(四)运输沿途必须安排保洁人员,发现抛洒及时清扫;

(五)承运车辆为5台时,出入口要安排3名保洁人员及时清扫;每增加台应当随之增派1名保洁人员,保持出入口整洁;

(六)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期间,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管理要求;

(七)遵守交通和环境噪声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运输车辆设备、注册资金、办公地址等,应在核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县城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企业因故终止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时,应于终止业务后10日内报县城管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备案,并办理注销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遗失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单车准运证的,须在有关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二十六条在经营期间,发现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县城管局可以撤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

(一)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二)采用欺骗、隐瞒、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城管局应当核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年审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倒卖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的;

(四)企业不具有继续经营业务能力资格或被依法终止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证实行年审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动态百分制管理机制,具体年审、管理制度由县城管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与县城管局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三十条建筑垃圾消纳专用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经县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三十一条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因违法行为造成道路或者公共场所大面积污染,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县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的,由县城管局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城区砂石、商砼等散体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关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怀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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