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罗某某因膀胱阴道瘘于年11月19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2月16日出院。出院后罗某某阴道瘘病情未好转,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将医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罗某某的申请,法院委托某法医学鉴定中心就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无过错及参与度、该医疗过程中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进行鉴定。后鉴定机构以无第一次医院治疗的病历为由,作出无法确定年11月这次治疗的效果的说明。根据鉴定机关的说明,法院认为造成鉴定不能原因系因无第一次住院病医院治疗的病历,医院已向罗某某及鉴定机构提供了年11月至12医院处治疗的所有病历资料,故鉴定不能系罗某某的原因造成。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罗某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罗某某于年11月19日到12月16医院的治疗活动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罗某某主张医院的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有过错,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驳回上诉。
律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其诉称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罗某某所提供的出院证明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案的一审法院委托了某法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等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因缺乏罗某某第一次医院治疗的病历,无法确定本次治疗效果的说明。笔者认为,某医院已经完整提供了罗某某年11月至12医院处治疗的所有病例资料,不能鉴定的原因系缺乏罗某某第一次医院治疗的病历,造成鉴定不能的原因在患者罗某某,应由罗某某承担不利后果。罗某某称其膀胱医院初始治疗不当造成,但对该主张罗某某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医院的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建议由于在医疗纠纷中取证比较困难,患者一方为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当
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医院要求将病历资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对封存过程请专业医疗律师作见证。医疗机构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2、如因抢救急危患者医务人员需补记病历的,补记期间患者方有权要求在场监督。
3、在复印、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及其他证据时,医院、患者双方都应共同在场,如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还应由医疗机构通知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切记复印和封存所有能复印和封存的资料,并由医疗机构加盖证明印记。
4、患者方应及时要求进行相关的检验并充分行使自己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
5、如案件将要或已进入诉讼程序,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因为患者能复印的病历资料是有限的,而医院有些病历资料的撰写不需经患者签字确认,迅速对所有病历资料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历资料被篡改。
6、医院负举证责任,但患者也不应消极等待,应尽量收集有利于自己的一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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