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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妇科手术并发症致伤残,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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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做子宫肌瘤手术,没想到手术并发症导致李某患上膀胱阴道瘘。经过住院、转院,折腾了近一年,李某病情仍不见好转。医院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

  案情——并发症导致患者伤残

  李某因患子宫多发性平滑肌瘤,于医院就诊。进行相关检查后,该院为李某进行了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和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给予抗炎等对症治疗,一周后李某出院。

  出院10天后,李某发现身体不适,再次到该院检查治疗。医院初步诊断为膀胱阴道瘘、泌尿道感染,入院后给予其留置尿管和抗感染等对症支持治疗。

  期间,医院求助,州医院诊断后认为李某子宫切除术后形成膀胱阴道瘘,医院治疗。李某又到昆医院进行了膀胱阴道瘘靡修补术,术后住院两周。

  出院后李某认为,医院和昆医附一院在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及相应诊疗义务,因疏忽大意造成自己膀胱阴道瘘等损害后果,给自己造成巨大物质损害和精神痛苦。

  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李某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昆医附一院、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2.47万元。

  对此,昆医附一院方表示,院方为李某提供的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无赔偿责任。

  经李某申请,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医院为原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及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经鉴定,昆医附一院为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未发现有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医院为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80%。李某的伤残级别为2处10级伤残。

  得知鉴定结果后李某表示,该案中全部诉讼请求不再对被告昆医附一院进行主张。

  医院代理人则认为,鉴定报告认定的事实不客观,原告的损害是常见并发症;院方已经垫付相关医疗费用,应予以扣减。

  判决

  医院承担9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起医疗纠纷作出鉴定意见书,原、被告双方经质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持异议,故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予以采纳。

  根据鉴定意见,该案属于对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被告昆医附一院作为医方,在对原告李某的诊疗行为中无过错,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被告医院作为医方,在对原告李某的诊疗行为中有过错,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结合原告目前身体恢复状况、手术难度及被告医院在原告第二次入院后的积极诊疗和及时诊断行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医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核定,确认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6.69万余元。根据过错比例,法院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上述费用的90%,即15.02万余元。

  释法

  医院应担责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手术损伤到邻近组织器官,在医学上被称为手术并发症。

  并发症在司法鉴定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如手术出血等;另一种是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正如该案中患者李某遇到的情形。

  该案中的手术对象是子宫,医生如果在操作中注意保护膀胱,保持电凝刀与膀胱之间的安全距离,则患者的膀胱损伤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患者发生手术并发症,医院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除非该并发症在正常诊疗中无法避免,且医院在出现并发症后对患者进行了正确及时的处理,医院才有可能避免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并发症的类型及并发症处理是否及时准确,医院的意见并不完全正确,要进行专业鉴定后才能帮助患者精准分析,从而进行有效的抗辩与维权。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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