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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前已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后出现并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因颈医院诊断治疗。7月22日,医院对原告进行了”双侧甲状腺囊肿”切除手术,8月3日原告出院。原告在手术后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呛咳、间断双手抽搐。次年4月13日,医院住院、检查,诊断为: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需终身服用钙剂、维生素d等药物治疗。

原医院在为原告做甲状腺手术过程中损伤了甲状腺周围的甲状旁腺,导致原告术后出现低钙性抽搐,医院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医院认为在与原告术前谈话中,医院很清楚地告知此次手术中存在的风险和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原告表示同意并签字,而甲状旁腺损伤、声音嘶哑、饮水呛咳等都是此次手术常见的并发症。

法院审理

诉讼中法院委托A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何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行为与何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6%到95%,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采取防止喉上神经,甲状旁腺误切,误伤的措施”等,患者的手术并发症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完全可以避免。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依法采信A司法机构鉴定意见,医院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司法鉴定意见,医院承担95%的责任,患方自行承担5%的责任。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原告亲属宋某感觉右手麻痹,医院诊断检查。医院诊断为颈动脉狭窄,并积极建议住院手术治疗。住院第二天,行脑血管造影,确诊双侧颈动脉起始段狭窄。住院期间宋某检测出肺部感染,医院行相关抗炎治疗后于12月8日给宋某行右侧颈动脉支架植入术。手术后,宋某即出现颅内出血、重度肺部感染、低蛋白血症等症状,最终于次年1月14日去世。原告认为,医院护理不当导致宋某肺部感染,在宋某肺部感染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草率地给宋某行右侧颈动脉支架植入术,导致术后立刻发生重度合并肺部感染进而引发各种器官衰竭,以致患者死亡。

医院认为宋某“多发颅内动脉狭窄”收住我院,入院后行DSA检查提示患者双侧颈动脉起始段狭窄且存在溃疡型斑块,符合手术指征,根据术前检查,不存在明显手术禁忌,对手术存在的风险及术中、术后可能产生手术并发症进行了详细术前告知,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同意手术。手术过程符合手术技术规范,不存在医疗差错。患者术后出现同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属于术后无法预料和克服的并发症,对此我院给予及时抢救,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提出患者肺部感染系我院护理不当造成,无事实依据,医院护理人员属于疾病诊治期间的医疗护理,非生活料理。无证据证明患者肺部感染系我院医疗行为造成。

法院审理

诉讼中法院委托B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一)宋某的医疗后果为因实施颈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并发颅内出血、肺部感染,抢救无效死亡。(二)某医院对宋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三)某医院对宋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故不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0%。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宋某因双侧颈动医院住院治疗,行右侧颈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并发颅内出血,合并重度肺部感染,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B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在对宋某诊疗过程中,诊断明确、抢救治疗措施得当,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规范,某医院对宋某的诊疗行为无过错。颅内出血属于颈动脉支架植入术的术后并发症,尽医院的治疗行为而出现的,但医院在诊疗行为中无过错。而医疗损害确定的因果关系是诊疗行为中的过错行为与医疗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医院在对宋某的诊疗行为中无过错,故不存在因果关系。酌情赔偿患者一定金额的精神抚慰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1.同样是术后并发症,为何案医院参与度95%,案医院参与度0%?

判定并发症的发生属不属于医疗事故,存不存在医疗过错,根据《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第二条,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一: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的医疗过失行为;第二:对并发症相关的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与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从并发症的原因和基本特征来讲,临床各种并发症的发生不外乎两种原因:一类由原发疾病发展、衍生而继发(简称为“疾病并发症”);另一类由诊治的外力原因所继发(简称为“医疗并发症”)。很多医疗事故争议是围绕并发症发生的,需要明确并发症的三个基本特征:

当然有些并发症是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重点落在“无法预料”和“不能防范”这两点。

案例一中患者的手术并发症是可预料到的,“没有预料”不等于“不能预料”,对于医方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料或疏于防范的并发症导致的相关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中患者的手术并发症同样也存在一定的可预见性,但医院在并发症发生后抢救治疗措施得当,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规范,其诊疗行为无过错,因此被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对医疗并发症,必须先要用医疗护理规范常规对诊疗各环节进行排查,分析相关诊断依据是否充分,诊断是否正确,医疗行为是否治疗所必需,是否严格掌握适应证、禁忌证和正确的手术方案,经权衡各种利弊后取其轻而施行,手术时机的掌握、术式选择、术中操作的情况、术后诊疗护理措施是否到位、观察监测是否仔细等等各个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对该并发症的预见义务、结果防范避免义务。在做出“无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过失行为与该并发症无因果关系”的判定后,才能认定该并发症导致的损害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2.术前医生已告知患者发生某些并发症的可能性,患者知情并签字同意承担该医疗风险,术后发生并发症,医疗机构是否可以免责?

患者术前签字同意手术,只表明其为了治病同意承担正确手术本身不可避免的一些不良后果风险,而不应就此认为患者同意承担因违规操作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并发症损害后果。若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对常见的并发症或者难以避免防范的并发症没有尽到仔细慎重的充分注意和防范义务,鉴定机构一般不会因为患者同意承担该医疗风险而鉴定无责,对于由于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的局限以及存在高风险性所造成并发症,也会结合该并发症发生的概率作出相应认定。

结语

并发症的发生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与医方是否尽到充分预见、防范、救治以及在诊疗过程是否存在“作为”或“不作为”的违规医疗过失行为等息息相关,对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的判断需鉴定机构、鉴定专家及具备医疗纠纷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等专业人士的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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