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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招募一项派安普利单抗AK

经国家医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医院牵头的“一项派安普利单抗(AK)联合化疗±盐酸安罗替尼治疗晚期鼻咽癌的II期临床研究”正在我中心开展,现向社会招募临床试验受试者。

实验药物

派安普利单抗(AK)是一种PD-1抗体,可完全去除ADCC效应,以提高抗肿瘤活性;

安罗替尼(已上市)是一种小分子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靶点包括:VEGFR1/2/3、FGFR1/2/3、PDGFRα/β、c-Kit、Met。同时具有抑制肿瘤细胞增殖和抗血管生成作用。

实验设计

入选标准

自愿签署书面ICF。

入组时年龄≥18周岁,≤75周岁,男女均可。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0或1。

预期生存期≥3个月。

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鼻咽癌,在入组时为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分期系统第8版定义的鼻咽癌IVb期。

受试者鼻咽癌初诊时无远处转移,既往接受过含铂化疗(诱导、同步或辅助化疗),且治疗结束后6个月以上出现远处转移,且未针对转移性鼻咽癌接受过系统性治疗。

根据RECISTv1.1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同意提供既往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需入组前3年内组织样本)或者进行活检以采集肿瘤病灶组织(至少3张未染色的FFPE病理切片,如经中心实验室判定样本不足以进行PD-L1IHC检测,需额外提供3张未染色的FFPE病理切片)送往中心实验室进行PD-L1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优选新近获得肿瘤组织样本)。用于活检的肿瘤病灶不得用作评估疾病的靶病灶,除非没有其他适合活检的病灶。若活检病灶用作靶病灶,则必须在筛选期外进行活检。如果没有3年内存档的肿瘤组织样本,经研究者判断活检可能会增加受试者的风险,在与医学监查员讨论后,经同意可收集3年以外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

通过以下要求确定良好的器官功能:a)血液学(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未使用任何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支持治疗):i.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L(1,/mm3);ii.血小板计数≥×/L(,/mm3);iii.血红蛋白≥90g/L。

b)肾脏:i.肌酐清除率*(CrCl)计算值≥60mL/min*将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rCl(Cockcroft-Gault公式)CrCL(mL/min)={(-年龄)×体重(kg)×F}/(SCr(mg/dL)×72)其中男性的F=1,女性的F=0.85;SCr=血清肌酐。ii.尿蛋白2+或24小时(h)尿蛋白定量1.0g。c)肝脏:i.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ii.AST和ALT≤2.5×ULNiii.血清白蛋白(ALB)≥28g/Ld)凝血功能:i.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e)心功能:i.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在首次用药前3天内进行尿液或血清妊娠检查(如尿液妊娠检查结果不能确认为阴性,需进行血清妊娠检查,以血清妊娠结果为准),且结果为阴性。如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与未绝育的男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采取可接受的避孕方法,且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的天内持续使用采用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如未绝育的男性受试者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发生性行为,该受试者必须自筛选开始至末次给药后的第天采取有效的避孕方法;关于在此时间点后是否停止避孕,应与研究者讨论。

受试者愿意而且能够遵守日程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排除标准

1.除鼻咽癌以外,受试者在入组前2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不排除患有通过局部治疗其他肿瘤已治愈的受试者,例如基底或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2.在首次研究给药前4周内参加过试验性药物的治疗或使用过试验性器械。3.首次给药前2周内针对非靶病灶进行了姑息性局部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4.鼻咽病灶经过放疗后复发,接受过二次放疗的受试者。5.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PD-1抗体、抗PD-L1、抗CTLA-4抗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ICOS、CD40、CD、GITR、OX40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等任何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治疗(除外贝伐珠单抗和恩度)。

6.患有在过去两年内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替代治疗(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不认为是一种系统性治疗。7.不能吞咽药片、吸收不良综合症、或任何影响胃肠吸收的状况;活动性或既往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病史。8.存在免疫缺陷病史;HIV抗体检测阳性者;当前正在长期使用系统性皮质类固醇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剂。9.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TB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线、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10.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11.存在需要系统性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病史或当前存在非感染性肺炎。12.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血症或严重肺炎;在首次给药前两周内接受过全身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不包括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13.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受试者(HBsAg阳性且HBV-DNA超过0拷贝/ml(IU/ml)或高于检测下限,以高者为准),对于患有乙型肝炎的受试者,要求在研究治疗期间接受抗乙肝病毒治疗;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14.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30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在首次给药前3天内进行过较小的局部手术(不包括经外周静脉穿刺中心静脉置管术)。15.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16.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心包积液或腹水,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的受试者。17.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能分级确定的2级及以上)、不稳定型心绞痛、急性心肌缺血、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或会限制受试者依从研究要求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会状况。

18.既往存在心肌炎、心肌病、恶性心律失常病史。首次给药前12个月内存在需住院治疗的不稳定性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血管疾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外周静脉血栓),或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心脏损害(如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心肌梗塞或缺血);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NCICTCAE5.0版3级及以上的静脉血栓栓塞,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mmHg。19.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1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茶匙鲜血或小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性涕血);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认为参与研究可能会引起出血风险;首给药前10天内接受过持续的抗血小板或抗凝治疗。20.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NCICTCAE5.0版0级或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既往铂类治疗相关神经毒性的后遗症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在与医学监查员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21.在首次给药前的30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22.已知对任何研究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23.已知有精神疾病、药物滥用、酗酒或吸毒史。24.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25.既往或当前存在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可能会混淆研究结果,影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参与研究可能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26.非恶性肿瘤导致的局部或全身性疾病,或肿瘤继发的疾病或症状,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的不确定性,如肿瘤类白血病反应(白细胞计数20×/L)、恶液质表现(如已知的筛选前3个月体重减轻超过10%)等。详情咨询联系人负责医生:张琳-

我们欢迎和鼓励广大患者积极参加临床试验,得到最好、最新的免费治疗,也希望各位老师积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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