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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斋

一:案情简介

1.年10月10日,患者因子宫医院手术治疗;

2.年10月12日,医院行“腹腔镜下子宫全切+双输卵管切除”;

3.年11月1日,患者因术医院行膀胱镜检查,显示患者膀胱三角区左右有一瘘口,直径约1.0cm;

4.年11月2日至10日,医院保守治疗;

5.年11月10日,医院,并在同月14日行“腹腔镜下阴道瘘修补术”;

6.年5月16日,患者因出院后持续尿急、尿频等症状,在术医院复查,膀胱功能检查显示:膀胱最大容量ml,逼尿肌不稳定膀胱,膀胱感觉敏感等异常。

二:过错分析

此案属于手术导致的并发症,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手术并发症都可以归责于医疗机构。因为在医疗行为中,由于疾病的固有风险,治疗时自然会导致某些并发症的发生,即使医疗机构尽到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当然也存在医疗机构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手术并发症的情形,或者由疾病本身及医疗过失共同作用导致的手术并发症。故手术并发症的归责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a)完全归责于患者自身: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程度、疾病性质等原因,目前医疗技术对并发症的出现无法避免,即使医生个体技术再高,也有可能发生并发症,如阑尾炎手术后一段时间内可能发生肠道黏粘,而导致肠梗阻,此类并发症不可归责于医疗机构。如在()卫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患者因摔伤致医院行“同种异体深冻右股骨近端置换术”后半年左右发生手术股骨头被吸收的现象,由于此并发症为该手术固有风险,为目前医疗技术所难以避免,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在()京03民终61号等案件中,亦是由于手术导致的某些并发症属于医疗固有风险,并非能够归责于医疗机构。

b)医患共同担责:并发症的发生是由于患者病情或体质因素和医疗过失因素共同导致,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各自责任比例;如脑动脉瘤介入栓塞术中,便有发生脑动脉瘤破裂大出血的风险,有医事人员过失因素,如操控不当,但是该疾病性质自身亦有导致或增加动脉瘤破裂的风险,决定了并非医事人员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该风险的发生。如在()鼓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患者在做髋关节置换术后发生了脑梗塞,这种手术并发症在老年患者当中的确难以预料和避免,医院存在术后对患者的血压管理存在过错,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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