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年1月15日,程某某因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到x大学二院住院治疗,次日行开腹全子宫切除术及双侧附件切除术,术后对症治疗,1月22日出院。后诊断为膀胱瘘。7月23日经x科学院x医院行膀胱瘘修补术,8月1日出院。12月12日因膀胱瘘入x大学x医院,12月18日行膀胱瘘修补术和顶端成形术,术后对症治疗,12月20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程某某认为,x大学二院术中操作不当,导致出现膀胱瘘。x科学院x医院在修补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修补不成功。医院的过错给程某某造成损害后果,对程某某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x大学二院和x科学院x医院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方观点
x大学二院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同意程某某的诉讼请求。程某某所述其在x科学院x医院住院治疗的经过属实。x科学院x医院的诊查手术过程均符合医疗规范,程某某术后恢复良好,顺利出院。即使在术后出现膀胱瘘,也是因其自身疾病所致。x科学院x医院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x大学二院、x科学院x医院在程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上述过错行为与程某某损害后果均存在因果关系;x大学二院过错导致程某某膀胱瘘参与度应为主要原因;x科学院x医院过错导致程某某二次膀胱瘘参与度应为主要原因;程某某膀胱修补术后损害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其修补术后损害后果评定为十级伤残;5.护理期限应为60日;6.营养期限应为60日。
五、损失计算
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参照x津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进行计算。程某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保护比例酌定为11%,由x大学二院和x科学院x医院平均承担。关于卫生用品费、交通费、住宿费,由x大学二院和x科学院x医院平均承担。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x大学二院和x科学院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程某某两处伤残的损害后果,应予适当保护。关于司法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应予适当保护,由x大学二院和x科学院x医院平均承担。
六、庭审意见
参照x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酌定x大学二院对程某某膀胱瘘所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x科学院x医院对程某某二次膀胱瘘所导致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七、法院判决
1、x医院赔偿程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3元(包括医疗费.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60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90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卫生用品费元,合计.48元的70%即.43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司法鉴定费元、律师代理费元)。
2、x科学院x医院赔偿程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45元(包括医疗费.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60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90元、交通费元、住宿费元、卫生用品费元,合计.37元的70%即.4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司法鉴定费元、律师代理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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